协約国对德停战协定
协約国对德停战协定 1918年11月11日于康边森林 |
1918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結束年,德国和其盟国分别与协約国达成停战协定的日期如下: |
联軍总司令福煦元帅在海軍上将海軍大臣魏米斯的协助下,代表协約和参战国为一方;外交大臣兼德国代表团团长埃尔茲貝尔格,特命全权公使封·奥本道尔夫伯爵,陆軍少将封·温特尔菲尔德,海軍上校范西洛夫,持全权証书井在德国首相的同意下为另一方;
締結停战协定,条件如下:
对德国停战条件
编辑一、在西方战綫上
编辑(一)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六小时,須停止陆空战事。
(二)立即从下列被占領的国家撤退: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以及阿尔薩斯一洛林。撤退須自停战协定签字之日起十五天的期限内完成。德国軍队如不在規定的期限内从規定的領土上撤退,将被視为战俘。整个协約国和美国軍队对这些国家的占領将在撤退后进行。撤退和占領的所有动作应按签訂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规定进行。
(三)上述国家的居民(包括人质、刑事被告或已决犯)的遣返应立即开始并在十五天的期限内完成。
(四)德国軍队須放棄下列完好无損的战爭物資:
五千門大炮(二千五百門重炮和二千五百門野战炮);
二万五千枝机枪;
三千門迫击炮;
一千七百架驅逐机和轰炸机(主要是所有“D”字7号飞机和所有夜間轰炸机)。
上述物資应按签訂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所規定的詳細条件就地向协約国和美国軍队移交。
(五)德国軍队須从萊因河左岸的国家撤退。萊因河左岸的国家将由在协約国和美国占領部队监督下的地方当局来管理。
协約国和美国部队应通过掌握萊因河各主要通过点(美因茲,科布倫次,科隆)連同各該点上右岸周圍三十公里的桥头堡的駐軍以及同样掌握該区战略据点的駐軍以保証占領,在萊因河右岸,在河流以及桥头堡和河流平行的划綫之間,从荷兰边境直到瑞士边境距离各为十公里,应保留为中立区。
敌人从萊因河沿岸地区(左岸和右岸)的撤退須在下一个十六天的期限内,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第三十一天完成。撤退或占領的所有动作应按签訂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规定进行。
(六)在敌人撤出的領土内,任何居民的撤退应予禁止;对居民人身和財产不得有任何損害。任何人不得因为停战协定签字以前参加战爭措施而被控告为犯罪行为。不得进行任何毁坏。
任何性质的軍事設备須完整地予以移交;在規定的撤退期間內未曾带走的軍事給养、粮食、軍火装备也同样办理,在規定的撤退期間内不得运走。居民的任何性质的粮食儲存、牲畜等应留在原地不动。
不得采取任何一般措施或官方命令以减低工业設备的价值或削减人員。
(七)任何性质的交通工具和道路,如鉄路、航路、公路、桥梁、电报机、电話,不得作为毁坏的对象。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軍民人員应維持在原地不动。应向盟国交出:五千台完整的机車和十五万辆行駛良好幷备有零件和必要配件的車厢,移交应按附件二規定的期限内进行,而全部移交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一天。此外,須在三十六天的期限内交出五千辆完好无损的卡車。
阿尔薩斯一洛林的鉄路連同該鉄路网所使用的全部人員和物資应在三十一天的期限内进行移交。此外,萊因河左岸国家进行經营而必需的物資应留原地不动。关于煤和保养材料、鉄路、信号設备和工場的物資应留原地不动。关于萊因河左岸国家的交通通訊网經营所需的供应物資应由德国負責維持。从盟国手中夺走的所有駁船应归还給他們。上述措施的細节由附件一規定。
(八)德国司令部須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指明德国軍队要撤出的領土上的敷設的所有定时地雷或爆炸物,并設法便利其找寻和銷毁。它也应指明可能經过安置的有害部署(如对泉、井放毒或污秽等)。否則,所有这一切将受报复的制裁。
(九)在所有被占領的領土内,除对保有权利的人进行补偿外,协約国軍队和美国軍队得行使征用权。 萊因河沿岸地区(不包括阿尔薩斯一洛林)的占領軍队的給养由德国政府負担。
(十)在将要規定的詳細条件下,所有协約国軍队和美国的战俘包括刑事被告和已决犯应立即进行遣返,但这种遣返不是相互的。协約国和美国得按照它們认为适宜的办法对他們进行安置。这一条件将廢止以前关于交換战俘的公約,包括正在进行批准的1918年7月的公約。然而,在荷兰和瑞士被拘禁的德国战俘的遣返应按以前的办法继續进行。德国战俘的遣返应在締結初步和約时解决。
(十一)凡留在德国軍队撤出的領土内的而不能撤退的病員和伤員应由留在原地拜带有必需物資的德国人員护理。
二、关于德国东部边界的規定
编辑(十二)凡是目前仍停留在战前屬于奥匈帝国、罗馬尼亚、土耳其領土內的所有德国軍队須立即返回1914年8月1日的德国疆界以內。一俟盟軍认为时机成熟时,并考虑到战前屬于俄国領土的内部情况,目前停留在該領土的所有德国軍队也应返回如上所述的德国疆界以内。
(十三)在俄国領土內(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園內)的德国軍队的撤退和所有德国教官、俘虏和密探、居民和官兵的召回应立即进行。
(十四)德国軍队須立即停止在罗馬尼亚和在俄国内(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圍内)的任何征用、扣留或旨在向德国提供資源的强制措施。
(十五)放棄布加勒斯特和布列斯特一里托夫斯克和約和补充条約。
(十六)协約国可以自由从但澤或維斯杜拉河进入东方战綫上由德軍撤出的領土,以便向居民供应物資或旨在維持秩序。
三、在东非洲内
编辑(十七)所有在东非洲作战的德国軍队須在协約国規定的期限内撤退。
四、一般条款
编辑(十八)所有屬于协約或参战国而非第三条所列举国家的被拘禁的居民,包括人质、刑事被告或已决犯应在最多一个月的期限内并在規定的詳細条件下予以遣返。但这种遣返不是相互的。
(十九)財政条款:
在协約国和美国方面保留今后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和主張下,賠偿損失。
在停战期間,敌人不得移动足以对协約国作为支付战爭賠偿担保品的有价証券。
立即归还比利时国家銀行的庫存,而一般地应立即移交有关被占領国的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所有文件、硬币、有价物(动产和紙币及其印刷机)。
德国軍队拿走的俄国和罗馬尼亚黄金应予归还并向它們移交。該黄金在签訂和約以前由协約国負責保管。
五、海軍条款
编辑 (二十)立即停止海上一切战事并对德国軍舰的位置和动态給予明确說明。
通知中立国应給予协約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在所有領水内以航行自由,而不得提出中立問題予以拒絕。
(二十一)处在德国掌握下的协約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的所有战俘应予交还,但这种交还不是相互的。
(二十二)在盟国和美国指定的海港内,須把現存的所有潜水艇(包括潜水巡洋舰和所有布雷艇),連同全付軍备和装备一起,向协約国和美国移交。凡是不能航行的潜水艇上的人員和物資应被解除,井且由协約国和美国对他們进行监視。凡是准备出海的潜水艇,一俟接到命令它們駛到指定移交港口的电报后,应准备离开德国港口幷且其余潜水艇应尽速追随于后。本条的規定应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四天内完成。
(二十三)由协約国和美国指定的水面航行的軍舰应立即被解除武装,然后应被关閉在中立国的港口内,或者,如果沒有中立港口时,則被关閉在由协約国和美国指定的协約国港口内。这些軍舰应处于协約国和美国的监視之下,仅看守的分遣队留在軍舰上。协約国指定的軍舰:
六艘战斗巡洋舰;
十艘战斗舰;
八艘輕型巡洋舰(其中包括二艘布雷艇);
五十艘最新型驅逐舰。
所有其他水面航行的軍舰(包括河上航行的)应在协約国和美国指定的德国海軍基地上聚集和完全解除武装,并置于协約国和美国的监視之下。所有輔助軍舰的軍备应卸运至岸上。所有被指定关閉的軍舰須在停战协定签訂以后的七天离开德国港口。关于起航的指示应由无綫电报发出。
(二十四)协約国和美国拥有在德国領水以外扫除所有布雷区和破除德国所置的障碍物的权利,其位置須向它們指明。
(二十五)协約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可以自由出入波罗的海,并应得到保証来占領在从卡特加特海峽到波罗的海范圍以内的所有德国控制的要塞、工事、炮台和防御工事,扫除和銷毁所有在德国領水以内和以外的魚雷和障碍物,其确切的范園和位置应由德国提供,而不得提出中立問題予以拒絕。
(二十六)应維持协約和参战国在目前情况下的封鎖,在海上发現的德国商船仍应为捕获的对象。在停战期間,在公认必要的限度内,协約国和美国可以考虑对德国进行供应。
(二十七)所有空軍应聚集在协約国和美国所指定的德国基地上并固定不动。
(二十八)德国在撤出比利时海岸和港口时須就地弁完整地放棄所有的港口物資和河航物資,所有商船、拖船、駁船,所有海上航空的器械、物資和供应品,所有任何性质的武器、器械和供应品。
(二十九)德国須从黑海所有港口撤退并向协約国和美国移交德国在黑海扣留的所有俄国軍舰;釋放所有被扣留的中立国商船,移交所有在这些港口上所扣留的所有軍事和其他物資,并放棄第二十八款所列举的德国物資。
(三十)須在协約国和美国指定的港口内,交还目前尚由德国掌握的协約和参战国的所有商船,但这种交还不是相互的。
(三十一)在撤退、移交和归还以前,禁止对船只和物資进行任何破坏。
(三十二)德国政府应正式通知所有中立国政府,而特别应通知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政府:所有由德国政府,德国私人企业或由所确定的特許而强加于它們商船向协約和参战国进行交易的限制,不論作为造船物資的出口与否,将立即廢除。
(三十三)悬有任一中立国国旗的任何种类的德国商船的移交,不得在签訂停战协定以后进行。
六、停战协定的期限
编辑 (三十四)停战协定的期限定为三十六天,但可以延长。在此期限内,如果停战协定的条款未被执行,締約一方可以提出廢除本协定,但須在四十八小时以前发出通知书。双方議定,第三和第十八款的执行不得因为未在規定的期限内充分执行而引起停战协定的廢除,但对执行怀有恶意的情况除外。
为保証本条約在良好条件下的执行,应采用国际常設停战委員会的原則。該委員会在协約国軍队的陆軍和海軍总司令的統率下进行工作。
本停战协定于1918年11月11日5时(法国时間)签訂。
F.福煦 | 埃尔茲貝尔格 | |
R.E.魏米斯 | 温特尔菲尔德 | |
奥本道尔夫 | ||
范西洛夫 |
补充条件
编辑 协約国代表声明,由于新的情况,认为有必要把下列的条件补充到停战协定的条款当中:
如果德国船舶不在規定的期限内进行移交时,协約国和美国政府有权占領赫尔果兰灣以保証移交的进行。
R.E.魏米斯
F.福煦
德国代表声明,他們将把該項声明通知德国首相,并建議他接受該項声明,同时附带說明协約国方面提出該項要求的理由。
埃尔茲貝尔格
温特尔菲尔德
奥本道尔夫
范西洛夫
附件一
编辑 一、从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被占領国家以及阿尔薩斯一洛林的撤退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詳略)
二、萊因河沿岸地区的撤退也应分若干阶段进行。
(詳略)
三、关于德国軍队对停战协定所規定的战爭物資的移交:
該項战爭物資应按下列条件进行移交:头一半部分应在第十天以前移交;后一牛部分应在第二十天以前移交。該項物資应由德軍各作战单位在常設停战委員会所确定的比例下向协約国軍队和美国軍队各方移交。
附件二
编辑关于交通机关(如鉄路、航路、公路、河港、海港、电报机和电話)的条件:
一、所有位于萊因河划定范圍以內或在該河右岸由协約国軍队所占領的桥头堡以內的交通机关应置于盟軍总司令完全管轄之下。他有权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以保証該交通机关的占領和經营。关于交通机关的所有文件应备妥向他移交。
二、在德国軍队撤出的一切領土的交通机关內,目前維持和經营交通所使用的一切物資和軍民人員应全部予以留用。
在整个停战期間,为維持和經营萊因河左岸国家的交通所需要的补充物資应由德国政府供应。
三、人員:
凡为交通机关服务的法国和比利时人員,不論他們被拘禁与否,应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五天以内移交給法国和比利时軍队。
凡屬于阿尔薩斯一洛林鉄路所經营的交通网的人員应予留用或留在原崗位以保証交通网的經营。
协約国軍队总司令有权对交通机关人員作任何他认为合适的調动和更换。
四、物資:
(一)車辆:凡向协約国移交的处于目前战綫和三号綫之間地区以内但不包括阿尔薩斯一洛林在内的車辆数目至少为五千辆机車,十五万辆車厢,該項移交須在停战协定第七款規定的期限内和在国际常設停战委員会所制定的詳細条件下进行。
所有該項物資在保养和行駛方面应是完善的并备有零件或常用配件。在协約国軍队鉄路网任何点上,該項物資应連同其固有人員或其他人員一起使用。
凡阿尔薩斯一洛林鉄路經营的鉄路网所使用的物資应維持原状或在原地由法国軍队支配。
凡在萊因河左岸領土和另一岸桥头堡以内的物資应在原地留下,使这些領土的鉄路得以正常經营。
(二)鉄路、信号和工場物資:
信号物資、在工場預先提取的工作母机和工具,法国和比利时鉄路的庫存品应按国际常設停战委員会所制定的詳細条件移交。并应向协約国軍队提供鉄路物資、鉄軌、小型物資、器械、桥梁物資和为了恢复在目前战綫以外遭受破坏的路綫所需要的木料。
(三)燃料和保养用物資:
在停战期間,德国将負責把燃料和保养用物資交到萊因河左岸各地内正常經营使用的仓庫。
五、电訊和电話:
所有电报和电話的綫路,所有固定的无綫电报站連同所有軍民人員和所有物資包括萊因河左岸所有供应物資在內应移交給协約国軍队。
在停战期間,凡是为了保养交通网所必需的补充供应物資应由德国政府随时根据需要提供。
协約国軍队总司令将要对电訊和电話网进行軍事占領,确保对該通訊网的指揮井且对人員可以作他认为适宜的替換和調动。
他将以他认为对該通訊网的經营和保养不需要的軍事人員送还給德軍。
德国电訊和电話网的所有图表应移交給协約国軍队总司令。
德国代表声明,他們将把該項声明通知德国首相,并建議他接受該項声明,同时附带說明协約国方面提出該項要求的理由。
埃尔茲貝尔格(签字)
温特尔菲尔德(签字)
奥本道尔夫(签字)
范西洛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