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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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天承运皇帝敕谕英咭利国王 | 南京條約 又名:江寧條約\白門條約 大清國、大英國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1842年8月29日于江寧府 |
虎門條約 |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本條約收錄於《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本條約原無名稱,通稱“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
大英伊耳蘭等國
君主特派
一、嗣後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永存平和,所屬 人民華英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
大皇帝恩准 大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
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
大英
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叙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
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徃徃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
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
大英
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㨿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凡
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
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圓,作為商欠之數,准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
大清 欽命大臣等向
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圓,
大皇帝准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数,
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
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貳千壹百萬圓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圓;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共銀六百萬圓;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共銀五百萬圓;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共銀四百萬圓;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圓。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則酌定每年每百圓加息五圓。一、凡係
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
大皇帝准即釋放。
一、凡係中國人,前在英人所㨿之邑居住者,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英國官人者,均由
大皇帝俯降
御㫖,謄錄天下, 恩准免罪;凡係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
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税、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 部
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税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税關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税不過 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
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徃,用照㑹字様;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様;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様;兩國屬員徃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禀明字様為著。
一、俟奉
大清
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准交之六百萬圓交清,
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寕、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闗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㨿。
一、以上各條均闗議和要約,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各用
硃筆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遥遠,不得一旦而到,是
以另繕二冊,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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