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开政发〔2017〕15号 作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
现将《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1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法制办负责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区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对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的,区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法制办根据诉讼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确定。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区人民政府的应诉职责,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在答辩过程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或举证。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一)因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以上案件以及区法制办认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确有出庭应诉必要的案件,由区法制办审定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至少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健康或者紧急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庭应诉。
第八条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诉讼代理人按照授权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行使诉讼权利;
(三)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四)进行调解、和解;
(五)其他委托事项。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要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附法院裁判文书),并抄送区法制办。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区法制办结合分析报告、案件事实、庭审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为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等情形的,确需问责追责的,由区法制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向常务副区长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法制机构一般不代替行政机关签收司法文书。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直接转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经分管区长审批,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后送交人民法院。
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在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分管区长批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五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六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书面回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经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安排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工作,并对工作经费、必要装备、车辆使用等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区法制办审定后报区长审批,较大事项由区法制办审定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十五条区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