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正集/卷六十三

卷六十二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正集
卷第六十三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六十四

雜著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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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院考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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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中朝書院。因朱子始盛。其在我國。亦創自退溪。今從兩先生及牛栗文集中所載書院語。具列于左。以見其本意與後日之流弊云。

予惟前代庠序之敎不脩。士病無所於學。往往相與擇勝地立精舍。以爲群居講習之所。而爲政者乃或就而褒表之。若北山若岳麓若白鹿洞之類是也。逮至本朝慶曆煕寧之盛。學校之官。遂徧天下。而前日處士之廬無所用。則其舊迹之蕪廢。亦其勢然也。不有好古圖舊之賢。孰能謹而存之哉。抑今郡縣之學官。置博士弟子員。皆未嘗攷其德行道藝之素其所授受。又皆世俗之書。進取之業。使人見利而不見義。士之有志於爲己者蓋羞言之。是以常欲別求燕閒淸曠之地。以共講其所聞而不可得。此二公所以慨然發憤於斯役。而不敢憚其煩。蓋非獨不忍舊迹之廢而已也。故特爲之記。以告來者。使知二公之志所以然者。而毋以今日學校科擧之意亂焉。又以風曉在位。使知今日學校科擧之敎。其害將有不可勝焉者。不可以是爲適然而莫之救也。朱子衡州石鼓書院記

按南軒先生爲劉忠肅公珙作潭州岳麓書院記。東萊呂氏爲朱子作南康軍白鹿洞書院記。皆只論其興廢之迹及學問之功。故玆不錄焉。

夫自王宮國都。以及列郡。莫不有學。顧何取於書院而中國之所尙如彼何哉。隱居求志之士。講道肄業之倫率多厭世之囂競。抱負墳策。思逃於寬閑之野。寂寞之濱。以歌詠先王之道。靜而閱天下之義理。以蓄其德。以熟其仁。以是爲樂。故樂就於書院。其視國學鄕校在朝市城郭之中。前有學令之拘礙。後有異物之遷奪者。其功效豈可同日而語哉。由是言之。非惟士之爲學。得力於書院。國家之得賢。亦必於此而優於彼也退溪李先生上沈方伯通源書

夫書院。何爲而設也。其不爲尊賢講道而設乎。自宋朝四書院之後。漸盛於南渡。而大盛於元明之世。國家學校。有科擧法令之拘。不若書院可專於尊賢講道之美意。或因私立而國寵命之。或國命立之而擇人敎養也。退溪擬與豐基郡守論書院事書

書院之設。本爲藏修。而兼擧崇德報功之典。故必求鄕先生可爲後學矜式者。立祠致敬。以興起多士希賢之志焉。栗谷李先生道峯書院記

右四條論書院之所由起

新書院告成明日。欲祀先聖先師。以廳事未備。就講堂行禮。宣聖像居中。兖國公顏氏,郕侯曾氏,沂水侯孔氏,鄒國公孟氏西上配北上。幷紙牌子濂溪周先生,東一明道程先生,西一伊川程先生,東二康節邵先生,西二司馬溫國文正公,東三橫渠張先生,西三延平李先生,東四從祀亦紙牌子幷設於地。祭儀別錄。祝文別錄。朱子語類

又云古之祠廟。有幷祠許多人者。豈皆擇其學之純駁而祀之。此亦然也。衢州景行堂。祀鄕賢五人。而逸平徐先生亦在其中。逸平受業程氏之門人。得其心而推諸人者。是以道學而幷祀於他人。古亦有之。然亦與此事微有不同者。彼則但爲祀賢。而此則有書院故也。退溪答盧仁甫書

按盧公名慶獜。卽栗谷之聘丈也。時爲星州牧。創立迎鳳書院。初欲祀鄕賢李文烈公兆年,文忠公仁復。而後來議者復以寒暄先生曾往來其地。欲幷祀。而顧難其位次。黃錦溪俊良及本州儒生輩皆言當主祀寒暄。配以文烈。而公則以顚倒世代爲疑。問于退溪。其答云云。且欲以寒暄爲上。兩李次之。皆正南向之位。而寒暄與文烈兩坐之間。隔以屛障。使各爲尊。最後退溪以其書院在雲谷而臨伊川之上。故改名川谷。主祀程朱兩先生。配以寒暄。別立鄕賢祠於院外。祀文烈,文忠二公焉。

古之書院非一。槩有有祠者。有無祠者。有祀道學者。有非道學而兼祀者。如永嘉書院中宣尼。東伊洛而西祀鄕賢。浯溪書院中宣聖。而左祀元結,顏眞鄕。泰亨書院後祀朱文公。配以高登,陳北溪。此類非一二。退溪答李子發書

按此所論與上條同。竊謂書院之始爲學者藏脩而設。則其祀之必以古昔聖賢。或鄕先生之可作後學模範者。以爲景仰興起之地。固其宜也。然一有出入乎正義。而廁祀於其間者。則其在於神道之蹜䠞。後世之譏議爲如何哉。今退溪論文烈之當祀。而引永嘉,浯溪,泰亨諸書院以實之。先生之言。雖非以此爲恰然可法。而特援爲例。然後之學者如或不識其微意所在。而諉之曰非道學而兼祀。退溪亦不以爲非。不唯不以爲非。且廣爲引證。以明其當祀云。則豈非大害於義耶。若曰諸院雖皆有兼祀之例。而元結,顏眞鄕,高登之類皆從配位。無所甚妨。非如今日文烈之專祀而享右。將以取譏乎識者。有乖於尊賢之道云。則豈不明快。而爲於扶道學正祀典之義。大有益哉。世采近觀院祠溷亂。竊有恨於退翁者。僭論至此。君子幸無見罪。

右三條論有祀無祀道學鄕賢之異同

大抵學校之設。誰非道學耶。而在書院則爲道學之意尤專。其祀賢也。以道學可也。如不得其人則已。幸而得其人。乃泛然不爲表異。則無以見崇重道學之意。退溪答盧仁甫書

夫以中朝書院言之。亦非一槩。或只祀先聖先師。或祀其地之先賢。或無廟祠。而就其所祠又或非盡道學之人。如盧君所擧者。然則文烈公忠節雖祀於院。似若無不可者。但書院本爲明學而設。人非道學而廟祠未安。則盧君所謀立祠院傍。以護以享。庶便於事。退溪答黃仲擧書

右二條論書院專爲道學而設

況此院祠之立。雖非朝命。而終必有聞於朝。斯禮之定。實莫大之事。何可以愚者一時之妄料而定之乎。欲速之害。聖人所戒。滉意以謂君侯勿以速就爲務。與府中諸賢。細加商議。姑停祀事。俟君侯入都之日。悉具首末。稟當世之知禮者。徧考古事之有無以取決焉。則庶於前賢之享右。後學之慕法。無不盡。而垂之後代。可永以無替矣。退溪答盧仁甫書

石潭書院諸賢。遺我書言今年欲立栗谷祠版。以配食于朱子祠云。蓋石潭書院立朱子祠。以靜菴,退陶兩先生配食。丙戌秋已奠安祠版故也。且令渾主張此事云。未知於高見如何。鄙意以爲此事事體至重。非可輕爲者。石潭門人力學自立。待數十年。道明德立之後。而深惟道理。大會同門。斷然推尊。而行此盛擧可也。或有後世子雲者出。而行此未擧之禮。亦可也。今日鄙人獨斷爲之。恐未爲十分取信。而文恐傷於悤遽也。牛溪成先生與宋雲長書

附龜峯答書。來示愼重。不欲獨斷。深荷盛意。但此擧栗谷舊里門生。欲尊奉栗谷。吾東鄕先生立祠非一。實非大段擧措也。必欲待門生道明德立與後世之子雲。則恐未然。況栗谷爲當代巨儒。此非一時同輩之見。實後世之公論。龜峯禮答問

右二條論書院愼重之意

書院攷證二癸丑四月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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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院。父主子配者。

文定書院。以子寅,寧,宏,從子憲配。文獻續下同

師弟同院。師主弟配者。

東瀛書院祠朱子。以勉齋,北溪配

右皆父師爲主者。主配之常法。

父子同院而並享者。

河東書院祠程太中二程。

景溪書院祠朱子父子。石井,南溪皆同。實紀文獻○南溪分二祠。考亭則以韋齋別廟。

師弟同院而並享者。

屛山書院祠劉子暈,朱子,劉珙。文獻下同

四賢書院祠何基,王柏,金履祥,許謙。

右皆子弟爲主者。主配之變例。四賢不在此中

專以道德爲主者。

滄洲書院從祀中。康節,橫渠位在二程之下。邵張乃二程之先輩○語類

泰享書院祠。朱子以高登,0北溪配。高登卽朱子之先輩○文獻下同

右祠賢之正法

專以時世爲主者。

雙峯書院祠楊時,廖剛,朱子,廖德明。

右祠賢之或例

一宮中分三廟者。

南康軍學西立濂溪祠。東立五賢堂。

右三廟以軍學爲主

一廟中分三室者。

永嘉書院中奉宣聖像。東室祠伊洛諸儒。西室祠鄕先賢。

浯溪書院中祠宣聖。左祠元結,顏眞鄕。

右三室以宣聖爲主

古今典禮如此。其得失是非。具可推見。而必欲爲雙廟者。於義何居。旣妨道德之實。又非宣聖爲主之類。惟當坡山則從父子師弟之變例。紫雲則用主享之常法。庶乎無甚差忒矣。如何如何。

論祖亡父有廢疾。不當代服祧遷者考證。乙卯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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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解續喪變禮。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向。於西階南。祝聲三告曰某之子某生敢告。

變於朝夕哭位也。攝主。上卿代君聽國政。聲。噫歆警神也。靺夫人之氏也。

喪通禮曰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爲主。宗子尊。可以攝之。

又曰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妵。又曰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爲之拜。

疏曰無適子適婦爲正主。以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通解五宗。孔子曰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此之謂宗子攝大夫。○皆辟正主。

朱子大全答陳安卿書曰。前此所問主祭事據禮合以甲之長孫爲之乃是。若其不能則以目今尊長攝行可也。如又疾病則以次攝似亦無害。異時甲之長孫長成却改正。亦不妨也。

右攝主上三條。言喪攝主。第一段以上卿攝世子生者。第二段以大夫攝士者。第三段以宗族攝幼子者。下二條。言祭攝主。第一段以介子攝宗子有罪者。第二段以尊長攝幼子者。皆無以嫡子攝父之廢疾老傳者。

通典賀循喪服記曰。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旣殯而祖父死三年。此謂嫡子爲父後者也。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尸尙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云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況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

右父未殯祖死服周所謂不忍變在之說始見於此。與曲禮七十老而傳及喪服受國於曾祖及朱子嫡孫代執其喪之意。皆不通矣。

通典虞喜曰。祖父正統。非爲旁親。若父死未殯。服祖但周。則祖無倚廬。傳重在誰。雖云屍在未忍。如大父何。庾蔚之曰禮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斂。入門升自阼階。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何謂無倚廬乎。○徐邈曰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奈。況諸孫耶。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右服祖周攝主所謂嫡子攝父亡爲主者。始見於此。與攝主五條及曲禮老傳等三條之意。亦皆不通。

朱子大全與趙尙書書曰。夫絀始祖之尊。置之別廟。不使與於合食之列。而又幷遷二祖。止祀八世。熹固已議之矣。而亦未敢盡其詞也。今太上聖壽無疆。方享天下之養。而於大廟遽虛一世。略無諱忌。此何禮也。

右父在祖亡不宜祧遷此及朱箚黃楊通解二段見下

論祖亡父有廢疾。當代服祧遷者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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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通解續喪服祖父母傳曰。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後者三年。

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疏曰適孫承重之服。謂若適孫無父而爲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則事事得伸如父卒爲母三年也。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爲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爲祖期。今父沒祖母亡。亦爲祖母三年也。

喪服圖式本宗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煕寧八年。太常禮院李淸臣言檢五服年月。勅斬衰三年。加服條嫡孫爲祖註。謂承重者爲曾祖後者亦如之。又祖爲嫡孫五服條註云有嫡子則無嫡孫。又準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準此。○今服制令諸嫡子死無兄弟。則嫡孫承重。若嫡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嫡孫亦承其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並通三年而除。無嫡孫則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則衆長孫承重。卽封襲傳爵者。不以嫡庶長幼。雖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孫元孫亦如之。

右父亡嫡孫爲祖承重斬衰三年。疏云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爲祖父三年。卽朱子所謂可以旁照者。圖式云嫡孫爲祖註。謂承重。卽朱子所謂決意甚明者。

通解續喪服父爲長子。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按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旣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

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疏曰若今君受國於祖。薨則群臣爲之斬。何得從服朞。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則曾祖爲君薨。群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爲之服斬。則臣從服朞也。趙商問已爲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爲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云父卒爲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爲祖後者三年已聞矣。所問者父在爲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註相兼。乃具也。○通典廢疾子服議。劉智釋問曰。喪服齊衰章爲君之父母。傳曰從服也。鄭註曰爲君有祖之喪者。祖有廢疾不立也。從服例降本親一等。君服斬。故從服周。唯孫不敢降祖。此亦是廢疾不降之一隅也。○孫爲庶祖持重議。王敞曰凡所重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已也。體尊則就養無方。亡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爾。人無祖矣。束晢義曰雖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爲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之祖。皆稱祖立廟。而自爲其子孫所奉。卽所謂小宗之緖。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衆孫不服三年哉。通典二條。蓋以諸侯事。引爲士庶之證。此類甚多。今撮其要。

喪服圖式三年之喪。子爲父臣爲君斬衰三年。子爲母齊衰三年。

紹煕五年。侍講朱熹言臣聞三年之喪。齊素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無貴賤之殊。而禮經勅令子爲父。嫡孫承重爲祖父。皆斬衰三年。蓋嫡子當爲父後。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襲位以執喪。則嫡孫繼統而代之執喪。義當然也。又曰間者遺誥初頒。太上皇帝偶違康豫。不能躬就喪次。陛下實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統。則所謂承重之服。著在禮律。所宜一遵壽皇已行之法。○宋史禮樂志孝宗崩。慶元二年六月九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時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欲大祥畢。更服兩月。御史胡紘言孫爲祖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適孫氶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自古孫爲祖服。何嘗有此禮。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吏部尙書葉翥等言太上就宮中行三年喪。皇帝受禪。正宜倣古方喪之服。昨來有司失於討論。今胡紘所奏。引古據經。別嫌明微。委爲允當。六月九日大祥禮畢。皇帝及百官並純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饗祖廟。四月庚戌。詔宜從所議。○胡紘傳寧宗以孝宗嫡孫。行三年服。紘言止當服期。詔集議釋服。於是從紘。太常少卿使草定其禮。論曰紘導其君以短喪。不得謂之忠。○朱子大全書奏藁後曰。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來入此文字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又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答李季章書曰。因讀此書。儀禮乃知漢儒之學。有補於世敎者不少。如國君承祖父之重。在經雖無明文。而康成與其門人答問。具於賈疏。其義甚備。若已預知後世當有此事者。今吾黨亦未之講。而憸佞之徒又飾邪說以蔽害之。甚可歎也。又一書有其書滾作一片。使人難看。故便爲憸人舞文弄法。迷國誤朝。若梳洗得頭面出來。此輩無所容其奸之語。○答黃商伯書曰。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見其文。不敢輕爲之說。但今日不可謂之方喪。則禮律甚明。不可誣耳。兩書所斥。似指胡葉等。○答余正甫書曰。今所編禮書內。有古經闕略處。須以註疏補之。不可專任古經。而直廢傳註耳。如子爲父下。便合附以嫡孫爲祖後及諸侯父有廢疾之類。

右父有廢疾。嫡孫爲祖承重。註云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者。專指天子諸侯而言。圖式云嫡孫繼統。代之執喪。及書奏藁後云禮律人情大意者。兼士庶人而言。其所謂禮律者。卽上文二條是也。晝嫡孫承重一而已矣。只爲天子諸侯則幷有鄭註朱箚之義。而士庶人則獨以朱箚及書奏藁後爲据者少異。今徒見鄭註朱箚。皆爲天子諸侯而發。遂欲專廢士庶一路則恐不然。

喪服爲人後者。

疏曰雷氏云此文當云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也。○唐順之曰承重者。禮之所謂受重也。如何謂之重。謂祭統也。古者立主謂之重。宗廟謂之重。禮曰爲人後者三年。解之者曰爲人後者。受重於人。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禮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斬。解之者曰爲祖後者。受重於祖。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出通典孫爲祖持重服爲人後者。以旁支後其大宗。爲祖後者。以嫡孫後其祖。雖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爲之三年者。則皆以受重爲之。故爲後者。受重之謂也。不獨如是而已。禮固有爲曾祖後云者。高祖後云者。爲曾祖後者。謂若父與祖或以疾廢與先曾祖而死者也。爲高祖後者。謂若父與祖與曾祖。或以疾廢與先高祖而死者也。

儀禮圖喪服。天子諸侯正統旁期服圖。

祖父母齊衰期。父有廢疾及先卒。孫爲祖後者。斬衰三年。

右通父亡及有廢疾。爲祖承重。下條及先卒三字。卽上文父或早卒之文。其以天子諸侯之禮。取於士庶。與箚子一般。則此禮豈有不通上下之理乎。況唐公所論。尤極明正。次無可疑者。

本宗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本朝皇祐元年太理評事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從簡成服後亡。祖仁是嫡長孫。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議。大凡外襄終事。內奉靈席。爲練祭祥祭禫祭。可無主之者乎。祖仁名嫡孫。不承其重。而乃曰從簡已當之可乎。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其服三年。詔如敏求議。退溪論母喪身死而其子代服。所謂祝文及奉祀之類。皆當以長孫名行之。所以不可不追服。又曰其奈喪不可不終三年。而又無無主之喪及沙溪論父未殯而服祖周。所謂其無祥禫可乎者。並本此。

右祖喪叔亡。嫡孫承重。此條不可不承重之義。與上條相發。

通解少儀曰。七十老而傳。

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疏曰庶子年老。亦得傳付子孫。而鄭唯曰謂宗子之父者。因此以證喪服宗子有不孤者。爲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耳。非謂宗子乃傳宗事。而餘人不得也。此係朱子別加脩正者。與本疏少異。○士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註曰宗子者。適長子也。言宗子無父。是有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爲宗子。其取也父命之。今按言宗子無父。則是有有父之宗子。如老而傳。齊喪不及者。其子雖代父主家。至於遣使定昏則猶父命之。無父然後母命之也。○五學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註曰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疏曰宗子不孤者。此嫡子代父而祭。是有父之宗子也。喪服宗子孤者。是無父之宗子也。禮記集說曰。與則與之而已。及則旁有所加之謂。以其老甚非特不能從與於事。而事固不當及於我矣。又七十致政。唯衰麻爲喪。註曰惟備衰麻之服而已。其他禮節。皆在所不責也。禮記曲禮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飮酒食肉處於內。集註曰七十之年。去死不遠。略其居喪之禮者。所以全其昜盡之期也。○五宗傳孔子曰。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疏曰宗子大宗子也。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昭穆事重。不可廢闕。故雖年七十亦猶娶也。然此謂無子孫及有子而幼者。若有子孫則傳家事於子孫。故曰七十老而傳也。

五學曰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廢。廢於人事。

內則曰舅沒則姑老。不與於祭。

老謂傳家事於長婦也。

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公羊傳曰。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註曰惡疾。謂瘖聾盲癘禿疲傴不逮人倫之屬也。○穀梁傳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齊謂之綦。楚謂之踙。衛謂之輒。

右宗子有父者。是父有廢疾及老而傳。第一條上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品級。少儀所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士昏禮所謂七十老而傳。若八十衰喪之事弗及是也。下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事義。五學所謂八十者不祭則子代爲祭。五宗所謂七十者若有子孫則當傳家事而領宗男宗女是也。其士昏不言廢疾者。蓋擧其輕。以廢於人事之訓逆之。則廢疾之重於老傳可知也。五學不言子代七十者爲祭者。蓋擧其重。以衰麻在身之文逆之。則七十之輕於八十可知也。然旣曰傳宗事而領宗男宗女云。則其爲受重而主祭者。又不啻的確矣。

通解內則。凡父在孫見於祖。祖亦名之。禮如子見父無辭。

註曰。見子於祖。家統於尊也。父在則無辭。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冢子同。父雖卒而庶孫猶無辭也。○疏曰適子旣在。其孫猶爲庶孫。無所傳重故也。若所生適子其父旣卒。則適孫與長子相似。謂有傳重之事。故有告戒之辭也。

通解續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

註曰。周之道。適子死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爲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爲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

疏曰。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也。○橫渠理窟。張子曰宗子之母在。不爲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與宗子共事宗廟之祭者。豈可夫婦異服。故宗子雖母在。亦當爲宗子之妻服也。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共事。豈母子共事也。喪服圖式只載本疏。不錄橫渠說。

喪服記宗子孤爲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註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疏曰註云言孤有不孤者。鄭以記文云孤。對不孤者。曲禮註云是謂宗子不孤。彼不孤對此孤也。云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猶如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以其父在爲適子則不爲適孫。服同於庶孫。明此本無服。亦不爲之服殤也。本文此下釋不孤之義。與上註重出。必是勉齋失照勘處。且三山儀禮圖。自云不至殤也一段並删之。云不孤。謂父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謂父有廢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按曲禮云七十曰老而傳。註云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宗事者。註云至孤也云不至事者。通解續删之語。意不備。故兼錄本疏。○通典漢石渠議曰。宗子孤。爲殤言孤何也。聞人通漢曰。孤者師傳曰因殤而見孤也。男子二十。冠而不爲殤。亦不爲孤。故因殤而見之。戴聖曰。凡爲宗子者。無父乃得爲宗子。然爲人後者。父雖在。得爲宗子。故稱孤。

喪服圖式本宗服。

晉蔣萬問范宣。適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答曰禮爲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右宗子有父者。祖爲庶孫服。此似與立嫡孫爲後及宗子有不孤之文不合。然所謂同於庶孫者。容以其父尙在。雖祖與族人自有不得盡其立嫡之義。而必廢疾者死後。始遂嫡孫之服。略如大宗族人須宗子之母死。乃爲宗子之妻服者。然其必稱嫡孫宗子者。自是變禮之所當然。則其服雖同庶孫。而名猶得爲嫡孫宗子。正如父爲長子及孤爲殤疏。兩適子本皆廢疾而能得正體傳重之通稱者。其祖雖用庶服。而孫猶得爲承重。又與不得三年有四種。及范宣所論庶孫之異嫡。但父不爲斬。祖不爲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者。義例相照。蓋祖之體孫而宗子。是主恩而從其卑也。孫之順父而隆祖。是主義而從其尊也。斯亦可謂兩得而具全。非如今日徒以父在之故。必使孫不得服祖者之意也。

朱子語類問七十老而傳。則嫡子嫡孫主祭。如此則廟中神主都用改換作嫡子嫡孫名奉祀。然父母猶在。於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難行。也且得躬親耳。沈僴錄慶元戊午以後問答下同○因思古人有八十歲躬祭事。拜跪如禮者。禮雖有七十曰老而傳。祭則不預之說。然亦自期倘年至此。必不敢不自親其事。然自去年來。拜跪已難。至冬間益艱辛。今年春間。僅能立得住。遂使人代拜。今立亦不得了。然七八十而不衰。非特古人。今人亦多有之。不知某安得如此衰也。此條當在己未夏間○大全胡伯量問先兄乃先人長子。旣娶而死。念欲爲之立後。但旣立後則必當使之主祭。則某之高祖亦當祧去否。答曰旣更立主祭者。卽祠版亦當改題無疑。高祖祧去。雖覺人情不安。然別未有以處也。家間將來小孫奉祀。其勢亦當如此。可更考之。胡亦有戊午問答。此書似在其間。○致仕告家廟文曰。已蒙聖恩。許令致事。所有家政。當傳子孫。而嗣子旣亡。藐孤孫鑑。次當承緖。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議。屬之奉祀。而使二子埜在佐之。俟其成童。加冠于首。乃躬厥事。異時朝廷察某遺忠。或有恩意。亦令首及。己未四月得請。六月告廟。○又休致後客位咨目下。有衰病之餘。不堪拜跪。歲時享祀。已廢其禮之語。

右老傳奉祀者改題祧遷首條言廟中神主換作嫡子嫡孫名之未安。次條言己已立不住。將不得躬親之意。三條言將來小孫奉祀。當有祧遷之禮。末條言今已定議屬小孫以奉祀。蓋不爲老傳則已。旣已爲之則其當換作嫡子嫡孫名者。揆以義例辭意。斷然無疑。況於胡伯量爲叔而立宗姪。朱子爲祖而立嫡孫。等位雖殊。而其當祧遷之義。固無不同。且旣曰小孫奉祀。亦當如此。則不擧自己目前老傳之事。而乃擧身後埜,在當伯量事者。尤無是理矣。

承重祧遷。其在古今經據次第。較明如此。而議者之是非。至今未已。蓋於承重而疑朱箚只言天子諸侯。見前書及答養而別紙黃,楊通解不爲追載。人情不忍。俱見前書與衛輒無異。見答聖時書於祧遷而疑預虛一龕。亦見前書皆已略論於前矣。特所謂三世廢疾之說最爲後出。故敢更就質焉。蓋禮固有推例而設疑者。然此恐涉於太過。且夫三世廢疾云者。以古大夫祭三代而言也。其若適士官師之類。抑有甚焉。此將何以處之。嘗聞朱子引程子之言曰。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以爲最得祭祀之本意。而明著家禮。遂作萬世士大夫通行之制。以此推之。雖所謂三世廢疾者。亦必有高祖。則其始死也當爲之服斬。其旣禫也當爲之主祀。而代喪之義。又起於朱子。是猶不得爲承重者耶。如必欲以三世廢疾之故。而仍廢此禮。則其視祧遷高祖以上之主。得失輕重自有所分。而正與爲祖代喪者。無少參差矣。且如或者之說。以謂廢疾者復起而爲人。則必將以其世數。還奉已遷之主。有益難處者。此雖末俗理勢之所或不免。然亦與祭三代而高祖母在及宗子死而叔父奉祀者。並見疑禮問解自爲比例。無所不通。則恐皆不可以一時過疑。有所遲難而遂廢此禮也。蓋圖式代喪。本於禮律承重之文。而少儀廢疾。同於七十老傳之人。則條理脈絡。暸然無疑。老傳者尙可以孫奉祀而祧遷。況於廢疾者乎。苟如議者之說。則所謂未可代重者。已違於七十者傳宗事之義。而所謂已攝行事者。又非上卿攝世子之諸例。至於遽虛一世云者。非但有爲而發。實亦帝王傳國之事。則恐難執此推說。而盡廢問答告文條貫之論也。其不思承重祧遷之有據古義。只喜服期攝主之少安俗情者。此誠今日議者之大患。而區區所論。雖不足道。以嫡孫代喪之義而知所以承重者優於服期。以宗子及奉祀之義而知所以祧遷者優於攝主。以少儀及楊圖之義而知所以制宜者優於通典。況必不論尊祖重宗之道。但以俗情事勢而已。則亦將何往而可斷其義哉。幸有以明敎之。

要之。天子諸侯士庶人不同云者。爲一大關。到底掣肘。玆敢申之。其於代喪同科之意。見前書亦已略具於前矣。蓋代喪則同而鄭志所謂天子諸侯皆斬無期者。非士庶所得與。蓋觀鄭意固欲以父在服斬爲言。而以天子諸侯本有皆斬之義。故特擧以爲據。祧遷則同而胡傳所謂僖,閔非祖禰而謂之父子者。亦非士庶所得與。蓋帝王以傳國之序爲世數。故雖太上在而七廟無虛室。士庶以祖禰之稱爲世數。故或遭廢疾老傳而四龕有空位。此朱夫子所以有今日祧遷只合依孝宗初遷翼祖例之說。而遂以遽虛一室爲疑者。今欲以帝王之制。推用於士庶。展轉疑難。恐亦不考此義之過也。固皆生於君臣之義者然爾。至如今日所謂父有廢疾。子爲祖代喪祧遷之禮則恐無所疑。此則生於父子之親者。又不可不知其本也。

朱子曰。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高祖死。豈有不爲服之理。須合行齊衰三月也。○又曰沈存中云高祖齊衰三月。特四世祖爲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當服齊衰三月。高祖蓋通稱耳。

右四世以上亦當制服

問祧廟如何。程子曰祖有功宗有德。文武之廟。永不祧也。所祧者文武以下廟。曰兄弟相繼如何。曰此皆自立廟。然如吳太伯兄弟四人相繼如何。若上更有二廟不祧。則遂不祭祖矣。故廟雖多。亦不妨祧。只得祧服絶者。義起之可也。

右廟雖多。當及祀有服者。

朱子禘祫議曰。昭之二廟。親盡則毀。而遷其主于昭之宗。曾祖遷于昭之二。新入廟者附于昭之三。而高祖及祖在穆如故。穆廟親盡放此。新死者如當爲昭則祔於昭之近廟。而自近廟遷其祖於昭之次廟。而於主祭者爲曾祖。自次祖遷其高祖于昭之世。蓋於主祭者爲五世而親盡故也。其穆之兩廟。如故不動。其次廟於主祭者爲高祖。其近廟於主祭者爲祖也。主祭者歿則祔于穆之近廟。而遞遷其上。放此。

右祧遷必有所祔此三條亦可推其義。以爲改題而不祧遷者之證。然終不若前說之明正無疑也。

閔氏禮訟之作。踰朞且迫祥矣。余爲著此說。以寄尤翁。欲質鄙見。仍冀有所裁擇而改圖者。昔癸丑四月也。其秋復書至。頗以祧遷爲難。而代服則守之甚堅。其事遂已。未幾尤翁承召入京。謂祧遷亦當以余說爲正。又未數月。而國舅之論乃徹冕旒。余卽待罪輦下焉。此說中惟祖爲庶孫服一段。爲在秋曹時所追述。其餘亦有一二脩潤者。與初本少異。玆略記其本末。以俟後考。乙卯六月世采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