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民兵训练工资、基层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等问题处理的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
关于几个费用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企秘字第295号
1963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

各企业单位:

接省财政厅(63)财经办字第2210、2514号和(63)财经王字第2575号等通知,现综合摘转如下:

一、企业民兵训练的工资在辅助工资项目列支,即企业会计科目“工资”项下,列入生产成本。在统计工资总额组成时,应分别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反映。差旅费、日常办公费,民兵购物费用,分别在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内列支。集训期间的办公费、杂支费、训练费,由组织集训的单位负责开支,列报民兵事业费。

二、基层企业共青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应由团费收入内开支,如因特殊原因确有不足时,可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少数补助。其补助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其他”项目中列支。

三、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加工发生的溢料和亏料的处理,财政部(63)财制字第63号内规定:“为了正确反映加工损益情况,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加工发生的溢料,如果加工合同规定归加工企业所有,可以作为加工收入处理,即:皆记有关材料科目,货记销售科目,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至于发生的亏料,可以作为增加加工成本处理”。

以上规定,希各企业遵照执行。

1963年8月31日

抄送:主管局(科)、税务局及分局、建设银行、建筑公司、人武部、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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