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思位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思位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明罚决字[2021) 第2号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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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明罚决字[2021] 第2号
当事人:卢思位,男,汉族。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2019年以来,卢思位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多次对案件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1月4日,本机关向卢思位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卢思位有陈述、申辯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卢思位于1月4日口头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1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听取了卢思位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本机关认为,卢思位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主观恶意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连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本机关决定給予卢思位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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