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鑄局官制
印鑄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6日 1912年7月1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七日第七十八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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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印鑄局直隸於國務總理。掌印刷官文書用紙。製浩勳章徽章印信關防圖記及其他品物。兼刋行公報職員錄及法令全書事務。
第二條 印鑄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技正(薦任)技士(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總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五條 僉事四人。承局長之命。掌理編輯事宜。並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六條 主事八人。承長官之命。輔助僉事。分理事務。
第七條 技正二人。承局長之命。技士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技術事務。
第八條 印鑄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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