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4年4月10日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经济特区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决定在厦门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厦门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

  二、违反本通告,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槟榔及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通告食用槟榔者,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举报有功者,从罚没款中提取50%给予奖励,执法单位和人员对举报者应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市工商局:2023829;(2)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50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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