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祠行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朝發板橋院,南指駒城縣。
道傍古叢祠,林木何蔥蒨。
自古相傳叢有神,無限路中求福人。
爭持紙錢掛枝去,回向叢中共神語。
前途百事和且吉,馬背不瘡蹄不脫。
手致金帛堆成山,到處酒食開容顏。
我聽其言潛歎息,此豈有靈能禍福。
偶然得名眞自誣,怪事秪足欺昏愚。
不如翦伐充柴薪,免使篝火鳴妖狐。
仍栽嘉樹高十尋,六月颯颯生寒陰。
縱令不合明堂用,猶慰炎程暍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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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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