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罪
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麽,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麽,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