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政治經濟勞農委員會章程

臺灣民眾黨政治經濟勞農委員會章程
作者:臺灣民眾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1928年10月7日


一、本政治經濟勞農委員會依據第二次全島黨員大會之決議組織之。
二、各委員會調查研究其所屬問題,將其結果製成具體案或報告書,提出於中央常務委員會。
三、各委員會所研擬之具體案,中央常務委員會應召開會議予以取捨,並將其結果與理由報告所屬委員會。
四、各委員會之名額(十人以上)及其委員之推薦一任中央常務委員會行之。
五、各委員會互選主席一人,處理所屬事物,主席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主席得就委員中指定代理人。
六、中央常務委員會如有要求時,各委員會應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黨本部各部主任不得兼任委員。
八、各委員會細則由各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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