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會則

(重定向自台灣民眾黨章程
台灣民眾黨會則
台灣民眾黨
1927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黨稱為臺灣民眾黨置本部於臺北,有黨員十五人以上之適當地方得置支部但須經中央常務委員會之承認。

第二條
本黨目的在於實現本黨之綱領政策暨決議宣言。

第三條
本黨以贊同本黨綱領之同志組織之;
入黨須得黨員二人以上之紹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之承認。

第四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全島黨員大會。


第二章中央機關

第五條
本黨中央機關如下:
一、全島黨員大會。
二、中央委員會。
三、中央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全島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決議機關,常會每年開會一次,但中央委員會或黨員三分之一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均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其場所與期日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全島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條改章程。
二、議決各種決議案。
三、受理委員會報告。
四、監查本黨財政。

第七條
中央委員會為本黨最高執行機關以支部常務委員組織之。常會每六個月開一次,但中央常務委員會或中央委員三分之一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均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其期日與場所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定之。
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島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決定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三、統理本黨財政。
四、組織中央各部。
五、指揮支部執行黨務。

第八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以各支部常務委員一名組織之,對中央委員會負責執行黨務常會每兩月開一次,但常務委員三分之一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
中央常務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推薦中央委員若干名。

第九條
本黨得經中央委員會之決議聘顧問若干名。

第十條
本支部各機關之委員其任期各為一年,但不妨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各種會議以出席黨員數之多數決之。


第三章支部機關

第十二條
本黨支部之機關如下:
一、支部黨員大會。
二、支部委員會。
三、支部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支部黨員大會為支部最高決議機關,常會每年開一次,但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三分之一認有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均由支部委員會召開,期日場所由支部委員會定之。
支部黨員大會權限如左下:
一、選出支部委員。
二、議決支部各種決議案。
三、接受支部委員會報告。
四、監查支部財政。

第十四條
支部委員會為支部最高執行機關,支部黨員每五人選出支部委員一人組織之,常會每三個月開一次,但支部常務委員會或支部委員三分之一認有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均由支部常務委員會召集,其期日及場所由支部常務委員會定之。
支部委員會之權限如下:
一、執行支部黨員大會決議。
二、秉承本部指揮執行黨務。
三、決定支部內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四、管理支部財政。
五、組織支部各部。
六、募集會員。
七、代理本部徵收黨費。

第十五條
支部常務委員會由支部委員每三人互選一人,對支部委員會負責執行黨務,常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常務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應召開臨時會。
支部常務委員互選中央常務委員一人。

第四章財政

第十六條
本黨經費以黨費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十七條
黨員每年繳納黨費六圓,但有不得已事情者得經中央常務委員會之承認免除之。一年未繳黨費者除名。

第十八條
本部及支部財政均受中央委員會支配。


第五章紀律

第十九條
黨員應恪守本黨之綱領及章程,服從本黨之決議。在黨內對各種問題有討論之自由,一旦決議之後須一致進行。

第二十條
黨員汙辱本黨體面,或違背前條章程者須受中央委員會如下之處分:
一、勸告。
二、懲戒。
三、除名。
必要時得將其理由發表於報端。但除名處分須得中央委員三分之二贊成。被除名者得向次屆全島黨員大會抗議,在抗議期間中暫停其黨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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