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史通
外篇 卷十九
卷二十 

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 编辑

班氏著志,牴牾者多。在於《五行》,蕪累尤甚。今輒條其錯繆,定為四科:一曰引書失宜,二曰敘事乖理,三曰釋災多濫,四曰古學不精。又於四科之中,疏為雜目,一作「志」,非。類聚區分。一作「別」。編之如後。

第一科引書失宜者,其流有四:一曰史記、《左氏》,交錯相並;二曰《春秋》、史記,雜亂難別;三曰屢舉《春秋》,言無定體;四曰書名去取,所記不同。

其志敘言之不從也,先稱史記周單襄公告魯成公曰,晉將有亂。又稱宣公六年,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欲為卿。案宣公六年,自《左傳》所載也。夫上論單襄,則持史記以標首;下列曼滿,則遺《左氏》而無言。遂令讀者疑此宣公,亦舊作」上」。出史記;而不或作「下」,誤。云魯後,奠定何邦。是非難悟,進退無準。此所謂史記、《左氏》交錯相並也。

《志》云:史記成公十六年,公會諸舊訛作「齊」。侯於周。案成公音,即魯侯也。班氏凡說魯之某公,皆以《春秋》為冠。何則?。《春秋》者,魯史之號。言《春秋》則知公是魯君。一作「公」。今引史記居先,成公在下,書非魯史,而公舍魯名。膠柱不移,守株何甚。此所謂《春秋》、史記雜亂難別也。

案班《書》為志,本以漢為主。在於漢時,直記其帝號謚耳。至於它代,則云某書、某國君,此其大例也。至如敘火不炎上,具《春秋》恆公十四年:次敘稼穡不成,直云嚴公原注:「嚴公」即「莊公」也。漢避明帝諱,故改曰「嚴」。注舊在後,今移置首見處。二十八年而已。夫以火、稼之間,別書漢、莽之事。年代已隔,去魯尤疏。洎乎改說異端,仍取《春秋》為始,而於嚴公之上,不復以《春秋》建名。遂使漢帝、魯公,同歸一揆。必為永例,理亦可客。在諸異科,事又不爾。求之畫一,其例無恆。一作「常」。此所謂屢舉《春秋》,言無定體也。

案本《志》敘漢已前事,多略其書名。至於服妖章,初云晉獻公使太子率師、佩之金玦.續云鄭子臧好為聚鷸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為首。夫一言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則都捐,繁則太甚。此所謂書名去取,所記不同也。

第二科敘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發首端,不副徵驗;二曰虛編古語,討事不終;三曰直引時談,竟無它述;四曰科條不整,尋繹難知;五曰標舉年號,詳略無準。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晉籍談如周葬穆後。既除喪而燕。《傳》作「宴」,下同。叔向曰:王其不終乎!吾聞之,所樂必卒焉。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於是乎與喪賓燕,樂憂甚矣。禮,王之大經也。一動而失二禮,無大經矣,將安用之。案其後七年,王室終如羊舌所說,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不言之。此所謂徒發首端,不副徵驗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晉女齊語智伯曰:齊高子容、宋司徒皆將不免。子容專,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專則速及,侈則將以力斃。

九月,高子一作「止」。出奔北燕。所載至此,更無他說。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陳。而班氏採諸本傳,直寫片言。閱彼全書,唯徵半事。

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有是有非;女齊之言,或得或失。此一多「明」字。所謂虛編古語,討事不終也。

《志》云:成帝於鴻嘉、永始之載,好為微行,置私田於民間。谷永諫曰:諸侯夢得田,占為失國。而況王者蓄私田財物,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雲成帝悛與不悛,谷永言效與不效。諫詞雖具,諸一作」而」。事闕如。此所謂直引時談,竟無它述者也。

其述庶徵之恆寒也,先云釐「釐」即「僖」。也,有原注,在《雜駁》篇。

公十年冬,大雨雹。今《志》作「雪」,疑唐初本作「雹」。隨載劉向之占,次云《公羊經》曰「大雨雹」,續書董生之解。

案《公羊》所說,與上奚殊,而再列其辭,俱云「大雨雹」而已。一脫「已」字。又一改作「入」,非。此科始一脫」始」字,一作「又」字。言大雪與雹,繼言殞霜殺草,起自春秋,訖一作「終」。乎漢代。其事既盡,仍重敘雹災。

分散相離,斷絕無趣。夫同是一類,而限成二條,二句指釐十年。首尾紛拏,而舊脫」而」字。章句錯糅。此統指全文。此所謂科條不整,尋繹難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劉氏。史官所錄,須存幾例。案斯《志》之記異也,首列元封年號,不詳漢代何君;次言地節、河平,具述宣、成二帝。原注:宣帝地節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紀年號如此。武稱元鼎,每歲皆書;原注:始雲元鼎二年,又續雲元鼎三年。案三年宜除元鼎之號也。哀曰建平,同年必錄。原注:始云哀帝建平三年,續復云哀帝建平三年。案同是一年,宜云是歲而已,不當重言其年也。此所謂標舉年號,詳略無準者也。

第三科釋災多濫者,一脫「者」字。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二曰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三,曰敷演多端,準的無主;四曰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五曰但伸解釋,不顯符應;六曰考核雖讜,義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寢默無說;八曰不循經典,自任胸懷。

《志》云:「史記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是歲,韓、魏、趙篡晉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為諸侯。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賊臣,天下不附矣。」案周當戰國之世,微弱尤甚。故君疑竊斧,臺名逃債。正一有」可」字。比夫泗上諸侯,附庸小國者耳。至如三晉跋扈,欲為諸侯,雖假王命,實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稱安漢,匪平帝之至誠;卓號太師,豈獻皇之本願。

而作者茍責威烈以妄施爵賞,坐貽妖孽,豈得謂此三字,一作「謂得」二字。「人之情偽,盡知之矣」一無「矣」字。者乎!此所謂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零。先是,昭母夫人歸氏薨,昭不戚,而大一無「大」字,下同。蒐于比蒲。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先是,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圍鄆。案大舊衍「夫」字。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城中城、圍鄆,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載。夫以國家恆一作「常」。事,而坐延災告,歲月既遙,而方聞響一作「感」。應。斯豈非烏有成說,扣寂為辭者哉!此所謂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也。

《志》云:嚴公「嚴」謂「莊」,原舊注在此。七年秋,大水。董仲舒、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共殺桓公。嚴釋父舊訛作「公」。仇,復娶齊女,未入而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於道逆亂,臣下賤之之舊脫一「之」字。應也。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董沖舒以為時魯、宋比年有一作「為」。乘丘、鄑之戰,百姓愁怨,陰氣盛,故二國俱水。原注:謂七年魯大水,今年宋大水也。案此說有三失焉。何者?嚴公十年、十一年,公敗宋師於乘丘及口。夫以制勝克敵,策勛命賞,可以歡一無「以」字。「歡」,一作「祈」。榮降福,而反愁怨貽災邪?其失一也。且先是數年,嚴遭大水,原注:亦謂七年。校其時月,殊在戰前。而云與宋交兵,故二國大水,其失二也。況於七年之內。已釋水災,始以齊女為辭,終以宋師為應。前後靡定,向背何依?一作「倚」。其失三也。夫以一災示眚,而三說竟興,此所謂敷演多端,準的無主一有「者」字。也。

其釋「厥咎舒,厥罰恆燠」,以為其政弛慢,失在舒緩,故罰之以燠,冬而亡冰。

尋其解《春秋》之無冰也,皆主內失黎庶,外失諸侯,不事誅賞,不明善惡,蠻夷猾夏,天子不能討,大夫擅權,邦君不敢制。若斯而已矣。次至武帝元狩照「志」改,舊作「元封」。六年冬,亡冰,而云先是遣衛、霍二將軍窮追單于,斬首十餘萬級歸,而大行慶賞。上又閔悔一作「恤」。勤勞,遣使巡行天下,存賜鰥寡,假一多「貸」字。與乏困,此二字,或作「之因」。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郡國有以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聞。於是天下咸喜。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後寬也如此,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何得茍以無冰示災,便謂與昔人同罪。矛盾自己,始末相違,豈其甚邪?此所謂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也。

《志》云:孝昭元鳳三年,太山有大石立。睦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

京房《易傳》云:「太山之石顛而下,聖人受命人君虜。」又曰:石立於山,同姓為天下雄。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夫宣帝出自閭閻,坐登宸極,所謂「庶人受命」者也。以曾孫血屬,上纂皇統,所謂「同姓一多「之」字,雄」者也。昌邑見廢,謫居遠方,所謂「人君虜」者也。班《書》載此徵祥,雖具有剖析,而求諸後應,曾不縷陳。敘事之宜,豈其若是?茍文有所闕,則何以載一作「成」。言者哉,此所謂但申解釋,不顯符應也。

《志》云: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入未央宮。又云:綏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上前殿。班《志》雖已有證據,言多疏闊。

今聊演而申之。案女子九歲者,九一脫「九」字。則陽數之極也。男子王褒者,王則巨君之姓也。入北司馬門上前一少」前」字。殿者,王莽始為大司馬,至哀帝時就國。帝崩後,仍此官,因以篡位。夫人一無」人」字。入司馬門而上殿,亦由作「猶」。從大一少「大」字。司馬而升一作」登」。極。

災祥示兆,其事甚明。忽而不書,為略何甚?此所謂解釋雖讜,義理非精也。

《志》云:哀帝建平四年,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二字劉補。未生二字今依《志》補。二依《志》改。舊作「三」。月,兒啼腹中。及生,不舉,葬之陌上。三日,人過聞啼聲。母掘土收養。尋本《志》雖述此妖災,而了無解釋。案人從胞至育,含靈受氣,始末有成一作「恆」,數,前後有定準。

此何待言,毋乃累筆,至於一無「於」字。在孕甫爾,遽發啼聲者,亦由作「猶」,下同。物有基業未彰,而形象已兆,即王氏篡國之徵。生而不舉,葬而不死者,亦由物有期運已定、非誅翦所平、即王氏受命之應也。又案班雲一作「志」,下多「以」字。小女陳持弓者,陳即莽之所出;此語班《志》所有。如女子田無嗇者,田故莽之本宗。此意班《志》未言,事既同占,言無一概。豈非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乎?此所謂妖祥可知,寢默無說也。

當春秋之時,諸國賢俊多矣。如沙鹿《傳》作「鹿」,《志》作「麓」。其壞,梁山雲崩,鷁退蜚於宋都,龍交鬥於鄭水。或伯宗、子產,具述其非妖;或卜殭、史過,《傳》作」周內史叔興」。盛言其必應。蓋於時有識君子,以為美談。故左氏書之不利,貽厥來裔。既而古今路阻,聞見壤隔,至漢代儒者董仲舒、劉向之徒,始別構異聞,輔申它說。以茲後學,陵彼先賢,蓋今諺所謂「季與厥昆,爭知嫂諱」者也。「知嫂」五字,一作「私嫂者」三字,謬。原注:今諺曰:「弟與兄,爭嫂字。」以其名鄙,故稍文飾之。

一失此注。而班《志》尚舍長用短,捐舊習新,茍出異同,自矜魁博,多見其無識者矣。此所謂不循經典,自任胸懷也。

第四科古學不精者,其流有三:一曰博引前書,網羅不盡;二曰兼採《左氏》,遺逸甚多;三曰屢舉舊事,不知所出。

《志》云:庶徵之恆一作「常」。風,劉向以為《春秋》無其應。劉歆以為釐十六年,《左氏傳》釋六鶂同「鷁」。退飛是也。案舊史稱劉向學《穀梁》,一有「劉」字。歆學《左氏》。既祖習各異,而聞見不同,信矣。而周木斯拔,鄭車僨濟,風之為害,備於《尚書》、《春秋》。向則略而不言,歆則知而不傳。恐當作「博」。又詳言眾怪,歷敘群妖。述雨犛為災,而不錄趙毛生地;書異鳥相育,而不載宋雀生鸇.斯皆見小忘大,舉輕略重。蓋學有不同,識無通鑒故也。且當炎漢之代,厥異尤奇。若景當作」武」。帝承平,赤風如血;於公在職,亢陽為旱。惟一作」在」。紀與傳,各具其詳,在於《志》中,獨無其說者,何哉?此所謂博引前書,網羅不盡也。

《左傳》云:宋人逐猰《志》作「口」。狗,華臣出奔陳。又云:宋公子地舊誤作「它」,下同。有白馬,景公奪而朱其尾鬣。地弟辰以蕭叛。班《志》書此二事,以為犬馬之禍。原注:此二事是班生自釋,非引諸儒所言。

案《左氏》所載,斯流實繁。如季氏之逆也,由鬥雞而傅介;衛侯之敗也,因養鶴以乘軒。曹亡首於獲雁,鄭弒舊作「殺」。萌於解黿。卻傳作「郤」。至奪豕而家滅,華元殺原作「煞」,一作「烹」。羊而卒奔。此亦一訛「言」。白黑之祥,羽毛之孽。何獨舍而不論,唯征犬馬而已。此所謂兼採《左氏》,遺逸甚多也。

案《太史公書》自《春秋》已前,所有國家災眚,賢哲占候,皆出於《左氏》、《國語》者也。今班《志》所引,上自周之幽、厲,下終魯之定、哀。

而不云《國語》,唯稱史記,豈非忘本詢末,逐近棄遠者乎?此所謂屢舉舊事,不知所出也。

所定多目,凡二十或訛「一十九」,或訛「二十九」。種。但其失既眾,不可殫論。故每目之中,或時舉一事。庶觸類而長,他皆可知。又案斯志之作也,本欲明吉兇,釋休咎,懲惡勸善,以戒將來。至如春秋已還,漢代而往,其間日蝕、地震、石隕、山崩、雨雹、雨魚、大旱、大水,犬一作「雞」,與注不應。豕為禍,桃李冬花,多一無「多」字。直敘其災,而不言其應。

原注:載《春秋》時日蝕三十六,而二不言其應。漢時日蝕五十三,而四十不言其應。又惠帝二年、武帝征和二年、宣帝本始四年、元帝永光三年、綏和二年,皆地震。隕石凡十一。總不言其應。又高後二年,武都山崩。成帝河平二年,楚國雨雹,大如斧,蜚鳥死。成帝鴻嘉四年,雨魚於信都,孝景之時,大旱者二。昭、成二代,大雨水三。河平元年,長安有如人狀,被甲持兵弩,擊之,皆狗也。又鴻嘉中,狗與豕交。惠帝五年十月,桃李花,棗實。皆不言其應也,此乃一作皆,非。魯史之《春秋》、《漢書》之帝紀耳,何用復編之於此志哉!昔班叔皮云:司馬遷敘相如則舉其郡縣,著其字。

此三字照班《傳》補,舊脫,蕭、曹、陳平之屬,「陳平之屬」四字,亦舊脫,照傳補。否則蕭、曹亦馬遷並時矣。仲舒並時之人,不記其字,或縣而不郡,蓋有所未暇也。若孟堅此《志》,錯繆殊多,豈亦刊削未周者邪?不然,何脫略之甚也。亦有穿鑿成文,強生異義。如蜮之為惑,麋之為迷,隕五石者齊五子之徵,潰舊作「崩」,誤。七山者漢七國之象,叔服會葬,郕舊作「成」,非。伯來奔,亢陽所以成妖,鄭易許田,魯謀萊國,食苗所以為禍。諸如此比,一作「事」。其類弘多。徒有解釋,無足觀採。知音君子,幸為詳焉。

五行志雜駁第十一 编辑

魯文公二年,不雨。班氏以為自文即位,天子使叔服會葬,毛伯賜命,又會晉侯於戚。上得天子,外得諸侯,沛然自大,故致亢陽之禍。案周之東遷,日以微弱。故鄭取溫麥,隱三。射王中肩。桓五。楚絕苞茅,僖四。觀兵問鼎。宣三。事同列國,變《雅》為《風》。如魯者、方大邦不足,比小國有餘。安有暫降衰周使臣,遽以驕矜自恃,坐招厥罰,亢陽為怪。一無「為怪」二字。求諸人事,理必不然。天高聽卑,豈其若是也。

春秋》成公元年,無冰。班氏以為其時王札子一誤作「子札」,下同。殺召伯、毛伯。案今《春秋經》札子殺毛、召,事在宣十五年。而此言成公時,未達其說。下去一訛作「雲」。無冰,凡有三載。

《春秋》昭公九年,陳火。董仲舒以為陳夏徵舒弒君,楚嚴王【原注:「嚴」即「莊」也。】皆依本書不改其字。下同。托欲為陳討賊,陳國闢門而待之,因滅陳。陳之臣子毒恨尤甚,極陰生陽,故致火災。案楚嚴王之入陳,乃宣十一年事也。始有蹊田之謗,取愧叔時;一訛作「取譏隗叔」。終有封國之恩,見賢尼父。毒恨尤甚,其理未聞。又一脫「又」字。案陳前後為楚所滅者三,始宣十一年為楚嚴王所滅,次昭八年為楚靈王所滅,後哀十七年為楚惠王所滅。今董生誤以陳次一脫「次」字。亡之役,是楚始滅之時,遂妄有占候,虛辨物色。尋昭之上去於宣,魯易四公;一作「主」。嚴之下至於靈,楚經五代。雖懸隔頓別,而混雜無分。嗟乎!下帷三年,誠則勤矣。差之千里,何其闊哉!

《春秋》桓公三年,日有蝕之,既。京房《易傳》以為後楚嚴始稱王,《志》無「始」字。此用師古《注》語。兼地千里。案楚自武王僭號。鄧盟是懼,荊尸久舊訛「又」。傳。亦用師古《注》語。歷文、成、繆三王,一作「主」。方至於嚴。是則楚之為王,已四世矣,何得言嚴始稱之者哉?又魯桓公薨後,歷嚴、閔、釐、文、宣,原注:「釐」即「僖」。皆依本書,不改其字也。下同。凡五公而楚嚴始作霸,安有桓三年日蝕而已應之者邪?

非唯敘事有違,亦自一無「自」字。占候失中者矣。

《春秋》釐公二十九年秋,大雨雹。劉向以為釐公末年,公子遂專權自恣,至於弒君,陰脅陽之象見。釐公不悟,遂後二年殺公子赤,立宣公。

案遂之立宣殺子赤也,此乃文公末代。輒謂僖公暮年,世實「世實」,一作「年世」。懸殊,言何倒錯?

《春秋》釐公十二年,日有蝕之。劉向以為是時莒滅杞。案釐一無「案」字,一無「釐」字。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公羊傳》曰:曷為城?杞滅之。

孰滅之?蓋徐、莒也。如中壘所釋,當以《公羊》為木耳。一作「爾」。然則作「然而」用。《公羊》所說,不如《左氏》之詳。《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晉平公時,杞尚在雲。「在」,一作「存」。舊贅二「雲」字。

《春秋》文公元年,日有蝕之。劉向以為後晉滅江。案本《經》書文四年,楚人滅江。今云晉滅,其說無取。本《志》師古《注》亦云。且江居南裔,與楚為鄰;晉處北方,去江殊遠。稱晉所滅,其理難通。

《左氏傳》魯襄公時,宋有生女子赤而毛,棄之堤下。宋平公母共姬之御者見而收之,因名曰棄。長而美好,納之平公,生子曰佐。後宋臣伊一脫「伊」字。戾,讒太子痤一訛「座」。而殺之。原注:事在襄二十六年。先是,大夫華元出奔晉,【原注:事在成十五年】,華合比奔衛。【原注:事在昭六年。】劉向似為時則有火災赤眚之明應也。案災祥之作,將應後來:事跡之彰,用符前兆。如華元奔晉,在成十五年,參諸棄堤,實難符會。又合比奔衛,在昭六年,而與元奔,一作「華元奔晉」。俱云「先是」。惟前與後,事並相違者焉。

《春秋》成公五年,梁山崩。七年,鼷鼠食郊牛角。襄公十五年,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皆以為自此前一無「前」字。後,晉為雞澤之會,諸侯盟,大夫又盟。後為湨音讀如「葛」。梁之會,諸侯一多「不」字。在而大夫獨相與盟,君若綴旒,不得舉手。又襄公十六年五月,地震。劉向以為是歲三月,大夫盟於口梁,而五月地震矣。又其二十八年春,無冰,班固以為天下異者。襄公時,天下諸侯之大夫,皆執國權,君不能制,漸將日甚。原注:《穀梁》云:「諸侯始失政,大夫執國權。」又曰:諸侯失政,大夫盟。

政在大夫,大夫之不臣也。案春秋諸國,權臣可得言者,如三桓、六卿、田氏而已。如雞澤之會、口梁之盟,其臣豈有若向之所說者邪?然而《穀梁》謂一作「為」。大夫不臣,諸侯失政。《穀梁傳》作「正」,前注同。譏其無禮自擅,在茲一舉而已。非是如一作「知」,非。「政由寧氏,祭則寡人」,相承世官,遂移國柄。若斯之失也,若董、劉之徒,不窺《左氏》,直憑二傳,遂廣為它說,多肆奓陟加切。或誤作「大多」二字,或改作「侈」,並非。言。仍云「君若綴旒」,「臣將日甚」,何其妄也。

《春秋》昭十七年六月,日有蝕之。董仲舒以為時宿在畢,晉國象也。

晉厲公誅四大夫,失眾心,以弒死。後莫敢復責一有「其」字。大夫,六卿遂相與比周,專晉國,晉君還事之。

一脫「案」字。晉厲公所尸唯三郤耳,何得云誅四大夫者哉?又州滿既死,原注:今《春秋。左氏》本皆作「州蒲」,誤也。當為州滿,事具王劭《續書志》。悼公嗣立,選六官者皆獲其才,一作「事」。逐七人者盡當其罪。以辱及揚干,將誅魏絳,覽書後悟,引愆授職。此則生殺在已,寵辱自由。故能申五利以和戎,馳三駕以挫楚。威行夷夏,霸復文、襄。而云不復責大夫,何厚誣之甚也。自昭公謂晉昭公,已降,晉政多門。如以君事臣,居下僭上者,此乃因昭之失,漸至陵夷。匪由懲厲之拭,自取淪辱也。豈可輒持彼後事,用誣先代者乎?

哀公十三年十一月,有星孛於一無「於」字。東方。董仲舒、劉向以為周之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氏。出東方者,軫、角、亢也。或曰:角、亢,大國之一無「之」字。象,為齊、晉也。其後田氏篡齊,六卿分晉。案星孛之後二年,《春秋》之《經》盡矣。又十一年,《左氏》之《傳》盡矣。自《傳》盡後八十二年,齊康公為田和所滅。又七年,晉靜公為韓、魏、趙所滅。上去星孛之歲,皆出百餘年。辰象所纏,氛祲所指,著一作「共」。相感應,何太疏闊者哉?且當《春秋》既終之後,《左傳》未盡之前,其間衛弒君,越滅吳,魯遜越,舊衍「雲云」二字。賊臣逆子破家亡國者多矣。此正得東方之象,大國之徵,何故舍而不述,遠求他代者乎?又範與中行,早從殄滅。智入戰國,繼踵云亡。輒與三晉連名,總以六卿為目,殊為謬也。

尋斯失所起,可以意惻;何者?二傳所引,事終西狩獲麟。《左氏》所書,語連趙襄滅智。漢代學者,唯讀二傳,不觀《左氏》。故事有不周,言多脫略。且春秋之後,戰國之時,史官闕書,年祀難記。而學者遂疑篡齊分晉,時與魯史相鄰。故輕引災祥,用相符會。白圭之玷,何其甚歟?

春秋》釐公三十三年十二月,隕霜不殺草。其下劉向占牽及三家逐昭公之文。成公五年,梁山崩。劉向占亦及三家逐魯昭。七年,鼷鼠食郊牛角。

劉向以似脫「為」字。其後三家逐魯昭公,卒死於外之象,單述一占,括上三災。案乾侯之出,事由季氏。孟、叔二孫,本所不預。況昭子以納君不遂,發憤而卒。論其義烈,道貫幽明。定為忠臣,猶且無愧;編諸逆黨,何乃厚誣?夫以罪由一家,而兼雲二族,以此題目,何其濫歟?

《左氏傳》昭公十九年,龍鬥於鄭時門之外洧淵。劉向以為近龍孽也。

鄭,小國,攝乎晉、楚之間,重以強吳,鄭當其沖,不能修德,將斗三國,以自危亡。是時,子產任政,內惠於民,外善辭令。以交三國,鄭卒亡患,此能以德銷災之道也。案昭之十九年,晉、楚連盟,干戈不作。吳雖強暴,未攏諸華。鄭無外虞,非子產之力也。又吳為遠國。僻在江於,必略中原,當以楚、宋為始。鄭居河、潁,地匪夷庚,謂當要沖,殊為乖角。求諸地理,不其爽歟?

《春秋》昭公十五年六月,日有蝕之。董仲舒以為時宿在畢,晉國象也。

又云:舊作「雲云」,誤。「日比再蝕,其事在《春秋》後,故不載於《經》。」

案自昭十五舊作「四」,誤。年,迄於獲麟之歲,其間日蝕復有九舊誤「七」,下同。焉。事例本《經》,披文立驗,安得云再蝕而已,又在《春秋》之後也?且觀班《志》編此九蝕,其八舊誤「六」。皆載董生所占。復不得言董以事後《春秋》,故不存編錄。再思其語,三覆所由,斯蓋孟堅之誤,非仲舒之罪也。

《春秋》昭公九年,陳火。劉向以為先是陳侯之弟招殺陳太子偃師,楚因滅陳。《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故復書陳火也。案楚縣中國以為邑者多矣,如邑有宜見於《經》者,豈可不以楚為名者哉?蓋當斯時,陳雖暫亡,尋復舊國,故仍取陳號,不假楚名。獨不見鄭裨灶之說乎?裨灶之說一脫此五字。斯災也,曰:「五年,陳將復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此其效也。一脫此四字。自斯而後,若顓頊之墟,宛丘之地,如有應書於國史者,一無「者」字。豈可復謂之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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