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金吾衛將軍趙宜檢校街時大理丞徐逖鼓絕後於街中行宜決二十奏付法逖有故不伏科罪(金吾衛二條)

右金吾衛將軍趙宜檢校街時大理丞徐逖鼓絕後於街中行宜決二十奏付法逖有故不伏科罪(金吾衛二條)
作者:張鷟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73

中尉掌徼,起自秦朝;郎將司階,行於漢制。禦曹執革,雕輪光紫陌之前;武庫禁兵,緹騎拂紅塵之外。彎弧狀月,肅肅盈衢;挺劍含霜,輝輝滿路。辛慶忌之威重,乃應斯榮;漢光武之微時,猶欽此職;趙宜名參列校,務總戎昭。躡賈複之前規,追寇恂之舊軌。乳虎之號響溢於京畿;蒼鷹之名,聲充於輦轂。

既而鯨鍾隱隱,路絕行人;鶴鼓冬冬,街收馬跡。徐逖躬沾士職,名屬法官,應知玉律之嚴,頗識鉤陳之禁。豈有更深夜靜,仍縱轡於三條;月暗星繁,故揚鞭於五劇?前途尚遠,歸望猶賒。未侵豹衛之司,忽犯獸冠之吏;既缺瓜田之慎,便招楚撻之羞。付法將推,狀稱有故。但犯夜之罪,惟坐兩條。被捉之時,曾鞭二十。元犯已從決訖,無故亦合停科,罪既總除,固宜從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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