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前法部無論新舊各員未經指派者均暫緩進署聽候應行委任各官即當另行通告定期考試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8日 1912年5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初八日第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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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自國體變更中央行政機關本應首先改組維時國務院尚待組織在京原有各部不得不暫時繼續辦事迨四月二十一日奉 大總統令。宣告國務院成立舊日各部事務應分別交替由各總長接收辦理是為一定之手續亦正當之辦法固無所容心於其間也。顧自共和宣布以來全國統一在北在南凡經服務之人均屬盡力民國本總長同深敬佩毫無歧視玆經本總長派員接收前法部事務無論新舊各員未經指派者均暫緩進署聽候另行組織。本總長自當虛心訪察延攬富於學識經驗之人共圖司法行政之進行。除薦任官外所有應行委任各官即當另行通告定期考試以示大公。且此次考試並非專為去留部員之計考試及格而未經選入本部者仍可為改良法院之儲備惟是民國用人期無倖進而官制謹嚴必難普及任勞任怨。本總長亦所不辭區區此心實惟共諒。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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