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白斯尼·卡尔洛经历事》的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白斯尼·卡尔洛经历事》的函
司公字〔83〕第88号
1983年7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上海市公证处:

  外交部转给我司你处(83)沪证外字第2663号《关于白斯尼·卡尔洛经历事》一文。经与有关单位研究认为:对解放前在海关供职的经历可以公证证明。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