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令京外司法衙門報部案件無論是否應候部覆均將宣判之日載明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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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庭宣告判決案件法院編制法本有規定而判決之年月日於判決書中亦須詳為記載是為法定要式不容疎漏。惟查近來各司法衙門報部案件於判決日期多未隨案聲明。則上訴期既自何日進行判決至何日確定本部無從懸斷殊非慎重訴訟之道。為此。通令京外司法衙門嗣後報部案件無論是否應候部覆均將宣判之日載明以備查核。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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