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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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北京大理院無效裁判,當事人請求申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如前已繳第三審訴訟費用,自毋庸另行徵收,以維護當事人之利益。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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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訓令四川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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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令遵事。查該法院第一分院上年第一八零號公函致最高法院請解釋申送更新裁判案件應否另徵訟費一案。茲據最高法院擬具解答案。呈核前來內開。查北京大理院無效裁判。當事人請求申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如前已繳第三審訴訟費用。自毋庸另行徵收。以維護當事人之利益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合行令仰轉飭遵照。此令。

附四川高等法院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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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啟者。查新法制施行條倒第七條內載。民刑案件。經北京大理院為第三審裁剝。並發還卷宗。其收受日期在各省區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北京非法裁判無效。應將該案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等語。竊四川省區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係在民國十七年年一月本院改組以前。當未改組之先。民庭判決之案。經當事人表明不服。請求申送北京大理院者截至改組時止。計有百餘案之多。已經裁判發還者亦在七八十案以上。其執行完結或執行中自行和解者亦正復不少。茲因上開條例頒行。均紛紛來院請求檢卷申送。惟查此種案件前之裁判。既因失效而另為裁刺。則當事人前所繳訟費亦當然隨案消滅。亟應另行徵收。勢所必然。擬援再審程序仍然徵取訟費之規定。凡此確定案件而請求申送者。均須照章徵收訟費。是否可行。主?候覆示。俾資遵循。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