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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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1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謂主體人,自係指該公司、行號之股東或號東而言,故股東自可被派為該公會會員之代表,被派為代表者,自得當選為各級商人團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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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1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謂主體人,自係指該公司、行號之股東或號東而言,故股東自可被派為該公會會員之代表,被派為代表者,自得當選為各級商人團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