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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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2 頁 | |
清鄉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之重要人犯,係指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死刑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應呈報省政府核辦者而言,兼理司法縣政府判決之盜匪案件,如非判處死刑,自應准當事人向法院上訴,至綏靖主任公署核准執行無期徒刑之匪犯,如合於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所載情形,仍應依覆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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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2 頁 | |
清鄉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之重要人犯,係指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死刑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應呈報省政府核辦者而言,兼理司法縣政府判決之盜匪案件,如非判處死刑,自應准當事人向法院上訴,至綏靖主任公署核准執行無期徒刑之匪犯,如合於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所載情形,仍應依覆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