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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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1 頁 | |
來函所稱管理公款公產委員會委員,其給予雖按該會章程稱為津貼,實為有給之職,與律師章程第十三條所謂有俸給之公職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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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1 頁 | |
來函所稱管理公款公產委員會委員,其給予雖按該會章程稱為津貼,實為有給之職,與律師章程第十三條所謂有俸給之公職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