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管理公款公產委員會委員,其給予雖按該會章程稱為津貼,實為有給之職,與律師章程第十三條所謂有俸給之公職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