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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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3 頁 | |
被告在緩刑期內,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外,苟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仍得充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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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緩刑期內,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外,苟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仍得充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