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該會組織大綱第三條所謂繼續居住一年以上,係指現在仍住該地,追溯以前繼續居住已達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雖在該市居住,曾登記為公民,然現在既屬行蹤無定,并無繼續居住之事實,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