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3 頁 | |
上訴既經撤回,無庸再以判決駁回,但代理人為被告利益起見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承諾,不得撤回,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係指已經喪失上訴權之上訴而言,與撤回上訴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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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3 頁 | |
上訴既經撤回,無庸再以判決駁回,但代理人為被告利益起見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承諾,不得撤回,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係指已經喪失上訴權之上訴而言,與撤回上訴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