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商民協會組織條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尚未公布,原函所謂商民協會,如係按照該條例組成,則其性質自與單純之僱主團體不同,不得遽認為營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所稱之僱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