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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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55 條 ( 19.12.26 ) |
(一)院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關於訴訟當事人一節,與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既有牴觸,不能繼續有效。
(二)民訴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如律師公會等是,至私立學校等,如已組織而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亦為非法人之團體。
(三)依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外國教會租用土地建造或租買房屋,不得以為營業之用,自無設置經理之可言,即無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條之餘地(并參照院字第七四零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