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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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0 頁 | |
(一)商會現任職員屆期不能完成改組或改選時,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自應停止職權。
(二)現任職員雖經停止職權,而依商會法第十九條規定,仍止改選半數。
(三)被停止職員,仍得以會員代表之資格,出席選舉,但應改選者,受不得連任之限制,不應改選者因任期未滿,均不得復被選舉。
(四)現任職員雖停止職權,而該會款項文件之保管交代各事項,在改組、改選未完成前,應仍由現任職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