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9 頁 | |
出版法第六章所載罰則,係特別刑法,應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不能逕行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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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8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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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第六章所載罰則,係特別刑法,應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不能逕行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