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私有土地,因改定測量器之故,而清丈結果致與契載不符,不能謂之溢出,應依其原來弓尺比照現在實際上測量所得之面積登記。倘清丈結果,非因測量器改定之故而有溢出,除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暨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第八條各規定外,應依照其承買、承墾或報領當時原有章程規則辦理。但該章程、規則及各省、市、縣政府現訂之處理溢地規則,如非根據法律或與法律違反牴觸時,依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第四兩條規定,不能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