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0 頁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而依其本國法又未保留其國籍者,則依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即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至於其應聲請該管官署轉報內政部備案公布,不過為其取得後之一種手續,核與歸化人須經內政部許可其歸化而後取得國籍者迥異 (參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 ,故應聲請備案而不聲請,僅應令其補正程序,而不得謂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之國籍。又此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當然取得國籍之人,雖於其夫生前未經聲請備案,而於其夫死後,苟無喪失國籍原因,仍得補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