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均適用官吏服務規程之規定,菸酒稅所主任、硝磺局局長,均為有俸給之公務員,應依官吏服務規程第十條規定,無論直接間接,均不得兼營商業或兼充商會代表或職員。至硝磺局雖係歸軍政部管轄,而軍政部既為行政系統下之官署,硝磺局局長又係從事於公務之職員,應與有俸給公務員適用同一之法規,若充稅所主任者為承包商人,則係私人承包性質,不能視為公務員(參照院字第九五二號第八一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