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8 頁 | |
(一)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應依試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向受訴法院聲請繼續審判,業經本院解釋有案 (參閱院字第八四三號及第八七三號解釋)。
(二)法院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命應行登記之人為登記,此項命令係屬行政命令性質,受命令人若抗不遵行,得斟酌情形,依行政執行法而行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