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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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0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所謂其他之處分方法,并無明文限制,自應以該會章程所載明者為準。至同法第七條原文得為二字,既經修正為應為二字,則同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強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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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0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所謂其他之處分方法,并無明文限制,自應以該會章程所載明者為準。至同法第七條原文得為二字,既經修正為應為二字,則同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強制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