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4 頁 | |
初審判決後,被告死亡,雖經覆判亦無實益,故無庸再送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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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判決後,被告死亡,雖經覆判亦無實益,故無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