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件除第一問係屬具體事實,按照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不解答外。第二問關於刑法之減輕,祇須援用減刑法條,即不說明減輕分數,及減輕後刑之限度,亦非違法。

聲請書

  附湖北高等法院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院長鈞鑒。案據巴東縣承審員王章本年八月馬代電稱。茲有甲、乙失竊。延請巫師作法。指稱係丙、丁所盜。竟率眾侵入丙、丁住宅。將其吊拷勒令賠償。關於甲、乙罪刑部分。分下二說。甲說、謂甲、乙共同侵入丙、丁住宅。將丙、丁吊拷勒令賠償之所為。係欲達恐嚇使人交付所有物之目的。傷害人之身體乃欲達該目的之手段。是蓋以犯恐嚇罪之方法或其結果而犯侵入住宅暨傷害之罪。依刑法第七十四條應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乙說、謂甲、乙非刑吊拷剝奪人之自由。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依刑法第七十四條應依同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較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而不應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擬處。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當。此應請解釋者一也。再查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載。無期徒刑減輕三分之一者。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二分之一者。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明示減輕時應說明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再就該範圍內定其刑期。假如法院判決時僅說明減輕。而不說明減輕之分數。及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關於此點。亦分兩說。甲說、謂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明示減輕之方法。法院判決應倣此例說明減輕之分數及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再就該範圍內酌定刑期。否則可以任意伸縮。即為違法。乙說、謂僅說明減輕。無庸說明減輕分數及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二說究以何說為是。此應請解釋者又一也。如假定以甲說為是。但刑法分則關於有期徒刑最高度刑之規定。各有不同。有六月以下者。有一年以下者。亦有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二年、十五年以下者。關於各該條減輕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時。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最易淆混。可否逐一列舉。俾便遵循。理合代電呈懇轉請解釋令遵等情。到院。理合轉電鈞院鑒核。解釋示遵。俾便轉令依照辦理。實為公便。湖北高等法院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