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7 頁 | |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管轄之案件,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被告依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可隨時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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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7 頁 | |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管轄之案件,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被告依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可隨時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