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管轄之案件,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被告依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可隨時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