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被害人,以未結婚之未滿十六歲女子為限,某甲與已嫁未滿十六歲之乙婦通姦,經本夫告訴者,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