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商人通例施行前,舊已行用之商號,依商人通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原不適用商人通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故在商人通例施行前,習俗相沿,互相倣用他人創設之商號,其牌號上既附添有某記字樣,以示區別,數家共同呈請創設註冊時,應視為不同一之商號,俱准註冊。

  (二)商人通例施行後,為商號之註冊者,對於商人通例施行前業已行用同一或類似之商號,依商人通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行使商人通例第二十條之權利,苟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後之商號,及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前之同一商號,同時呈請註冊,應俱予照准。若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前之商號,呈請註冊在後,則在商人通例施行前既已行用,即非仿用他人既註冊之商號,亦應准其註冊。

  (三)某丁創設之同一商號,既在某丙呈請註冊之前,即非仿用他人既經註冊之商號,苟同時呈請註冊,某丙不得以早經使用為理由,呈請禁止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