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以前,應認為有行為能力。

  (二)未滿十六歲人與人結婚,雖屬違法,然既係結婚,以無犯罪故意,故不成立犯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係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若為已婚之婦,則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