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原係簡易事件,經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再審法院雖用合議制審理,其上訴審仍屬於地方法院之合議庭。

  (二)應由獨任推事審理之事件,用三人合議制審理之,其程序既較為慎重,當事人自不得以此為上訴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亦不得僅因此而廢棄原判決及訴訟程序。

  (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十款,係指可受利益裁判之證物,於判決確定前業已存在而於判決確定後發見者而言,若於判決確定後所發生之事實 ,并非判決確定前存在之證物,不得適用該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