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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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8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5 條 ( 24.01.01 ) |
(一)對於未經判定刑期之反省人犯,認為不能感化時,依修正反省院條例第九條,應送交該管法院審判。所謂該管法院,該條例既無特別規定,須查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各條之規定定之,不以所在地法院為限。
(二)已判定罪刑之反省人犯,不能感化,應送監執行時,因事實上之障礙,不能送返原送機關者,可否就近逕送所在地之監獄執行,事關行政問題,不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