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 24.01.01 ) |
扣押之賭具、賭洋,并非違禁物,不得單獨沒收,既經處分不起訴,應查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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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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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 24.01.01 ) |
扣押之賭具、賭洋,并非違禁物,不得單獨沒收,既經處分不起訴,應查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