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1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者而言,如係被害人,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得具狀告訴,或聲請再議,或呈訴不服,與刑法分則所定章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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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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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1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者而言,如係被害人,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得具狀告訴,或聲請再議,或呈訴不服,與刑法分則所定章次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