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屯田雖一向由甲耕管,其所有權仍屬於官廳,甲以其佃耕之權轉抵押於乙,究不能認為典權之設定,故乙既遵照官廳布告,繳價承領,即應取得所有權,甲自不得向其取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