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 條 ( 19.12.26 ) |
屯田雖一向由甲耕管,其所有權仍屬於官廳,甲以其佃耕之權轉抵押於乙,究不能認為典權之設定,故乙既遵照官廳布告,繳價承領,即應取得所有權,甲自不得向其取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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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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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 條 ( 19.12.26 ) |
屯田雖一向由甲耕管,其所有權仍屬於官廳,甲以其佃耕之權轉抵押於乙,究不能認為典權之設定,故乙既遵照官廳布告,繳價承領,即應取得所有權,甲自不得向其取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