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0 條 ( 19.12.26 ) |
查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協議離婚契約,并無不適用附條件法律行為之規定,惟來文所舉兩說,均欠明瞭,如果其離婚條件,確載明某乙須賠償財禮一百元與某甲收領始能離異字樣,自應於其條件成就後,發生離婚效力,否則協議離婚契約成立為一事,約定賠償損失費給付遲延又為一事,并不互相牽涉。據稱甲乙協議離婚字據成立後,某乙於未將財禮費給付某甲前與人通姦,某甲究竟有無告訴權,應依上開指示,探求甲乙間當時訂立字據之真意而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