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拍定之不動產,因執行異議之訴之結果,應歸屬於第三人,不問第三人聲明異議時曾否聲請停止查封拍賣,亦不問法院就其聲請曾否准許,當然失拍定之效力,應將該不動產返還於第三人,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可由執行法院依該判決之結果,逕予撤銷,拍定人若因之而受有損害,應由請求查封人負賠償之責 (參照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