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由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准予補行備案,經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令院知照,凡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前,關於此項解釋之院令,與該辦法有牴觸者,不得再行援用。

  (二)在第一次拍賣日期終竣以前,已依保全程序,對於該拍賣物業經聲請假扣押,自得參與分配。

  (三)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之第一次拍賣期日,係指查封後第一次拍賣之期日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