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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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4 頁 | |
(一)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由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准予補行備案,經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令院知照,凡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前,關於此項解釋之院令,與該辦法有牴觸者,不得再行援用。
(二)在第一次拍賣日期終竣以前,已依保全程序,對於該拍賣物業經聲請假扣押,自得參與分配。
(三)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之第一次拍賣期日,係指查封後第一次拍賣之期日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