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5、41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其確定判決所憑之鑑定,如不能證明為虛偽,不得為受判決之人不利益聲請再審。又原審之地方分庭既已裁撤,應由地方法院本院管轄再審,并須注意刑訴法第四百十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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