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上訴案件,如第二審認原判決確係不當,或第一審判決後法令已有變更,均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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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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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上訴案件,如第二審認原判決確係不當,或第一審判決後法令已有變更,均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