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應採甲說(不認為犯罪)。

  (二)意圖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論科,不得藉口於預備配製藥品免除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