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9 頁 | |
(一)應採甲說(不認為犯罪)。
(二)意圖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論科,不得藉口於預備配製藥品免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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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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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採甲說(不認為犯罪)。
(二)意圖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論科,不得藉口於預備配製藥品免除罪責。